案情摘要
2019年初,家住苏州的张某拿到新房,经过多番比较后选择了南通的一家门窗公司,并预定了心仪的铝合金系统门窗,等着一切就绪后住进新房,结果这一等就等了两年。2021年4月,张某求助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谁知,三个月后张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门窗公司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门窗公司表示因张某定制的五金款式需要向德国原装进口的供应商采购,到货时间比较晚,待到货后愿意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调解的内容履行。因门窗公司既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完成门窗安装,亦未在调解给予的宽限期内完成,一拖再拖导致张某对门窗公司失去了信任。
经了解,张某并非坚持要求门窗公司赔偿损失,希望借此督促门窗公司尽早履行义务,并确定如不能履行义务时的替代解决方案。考虑到张某的诉讼请求仍然是要求门窗公司履行义务,门窗公司亦同意履行义务,如何让张某对门窗公司按约履行义务重建信心,同时防止门窗公司无故拖延,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矛盾症结后分别组织调解。
一方面,如张某更换他人定作门窗可能会错过心仪的款式,另一方面,如门窗公司无法履行将失去一笔订单还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几次的反复协商,双方最终各退一步,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庭后五天内完成除纱窗安装以外的义务,纱窗尺寸确定后25天内安装,如门窗公司确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延期30天内门窗公司需另行赔偿一定违约金,如延期超过30天,则张某不再要求门窗公司履行,门窗公司赔偿其损失,由张某另找他人代替履行。
法官说法
调解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润滑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能诉至法院就说明矛盾纠纷已经十分尖锐,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起着定分止争的作用,在一些案件中直接判决可能并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化解矛盾,重修旧好,“调解”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各退一步,缓和关系,故而“调解”也是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供稿:民庭 曹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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