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语言是法律人的工具,解释是法律的技艺。法律规定层见叠出,唯有深入阅读方知灼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李广宇副主任的新作《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经问世,就受到广泛关注。作者详细记录了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和第四巡回法庭工作期间,对所办理行政案件的分析思考和探索过程,提炼出“对话式裁判”“实质性裁判”和“彻底裁判”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方法,值得认真研读、熟练掌握并运用于实践。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本著作确定为审判实践丛书的必读书目,统一为全市两级法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购买,并号召各审判业务条线结合工作实际,从阅读的不同角度,撰写读书体会。
“若想继续,只能不断思考”!今天为大家推送的是来自我院民庭法官助理李佼童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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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如流水,自己到法院工作转眼间已满十年。回首自己在法院的第一个十年,经手的案件已逾千件。但面对每一份裁判文书时,自己仿佛只考虑过正确适用法律,即如何写“对”文书,而从未思考过一个深层次问题,即如何写“好”文书。在参加首届法官助理比赛时,被要求阅读李广宇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并提交读后感。一开始总以为这本书属于行政法办案范畴,但在利用国庆长假一口气读完后,却发现该书讲述的是办案中所共通的东西,也使我对如何写“好”文书这个问题寻找到了自己的答案。
一、写“好”文书必须厘清司法的温度与界限
平常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最头疼的案件,往往不是那些“正反论据的说服力相当”、“两边都有相同程度的对与错”的案件,而是一方存在不利的证据,但又系弱势群体,处理不当极易引起信访的案件。就如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之前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包人的付款节点未至,承包人资金链断裂,而农民工又等钱回家过年,这种情况下如何下判就遭遇情与法的冲突。李广宇法官同样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在辉县1700余名水利伤残民工要求提高发放抚恤金标准的再审案件中,李广宇法官就提出了“带着感情去办案”的新思路。他的裁定中一方面对案件性质定性:“对于行政机关采取的存在较大裁量余地,具有较多政策因素的处理行为,因其缺乏可以直接适用或参照的法定标准。人民法院很难进行司法审查。”一方面又用再审裁定书的大量篇幅披露自己内心的纠结,充分表达对农民工的理解与同情,并将为农民工所做之协调工作之过程写入裁定书:“当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当地政府同意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和财政状况情况,原则上对抚恤金照顾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这份被誉为“最高法史上最温情判决”,一定能获得当事人更大程度上的认同。
同时,李广宇法官也指出,曲法施恩也是有害于法治的。在办理黄绍花案件过程中,李广宇法官就建议行政机关在政策和裁量范围内解决黄绍花们的困难,但不能为了给他们温情就把法律规则破坏掉,否则就会越界,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最后,李广宇法官也清晰地总结到:“应当尽量把道理讲清楚,把话说到老百姓的心坎里,把每一个司法裁判都当成一堂法治公开课。”
二、写“好”文书必须注重规范性和文学性的统一
之前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根据裁判文书格式按部就班地进行重复,还美其名曰:“注重规范”。但这不能成为裁判文书在文字上平庸、缺乏可读性的借口。文书缺乏可读性,在李广宇看来,陷入“八股套路”的裁判文书,几乎等于没有尽到法官的职责。中国古代,判词曾是一种文学体裁,唐代的科举考试就分为“身、言、书、判”。而法律文书追求文学性,肯定不是为了成就一个文学作品,也不光是为了艺术上的美感,而是有它特定的目的。裁判文书不仅仅具有宣示功能,还有一个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也就是说,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让人容易理解、认同接受。如果通篇皆是冷冰冰的法律用语,是很难达到这个目的。但文书追求文学性,又需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一味堆砌辞藻、无度铺陈。会说话的最高境界,是精当准确,言浅情真。
李广宇法官对此提出了对话式裁判文书理念,即应当让裁判文书成为法官和两边当事人的一个对话文本,这个对话文本就是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精准的叙述、生动的文字表达,把“说理”、“对话”、“法的精神”传达到人们心里,让人心真正接受。对话式裁判文书体现在和当事人对话、和行政机关对话、和下级法院对话以及和社会公众对话上。而文字内容上,则要注重提炼和删削,对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进行提炼,对于文书进行有限度的删削,最终使文书达到简当的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并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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