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犯罪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2020年6月28日,开发区法院判决黄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向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申报名下财产。黄某某在财产申报表中隐瞒其名下车辆的事实。2020年12月14日,开发区法院查封了黄某某名下车辆并向其发出了交车通知,要求其三日内将该车交付法院处置,但其拒不交车并谎称车辆早已作为报废品分割卖给他人。此后,执行法官至公安机关调取了行车轨迹,高清摄像头亦捕捉到黄某某本人驾驶车辆的图片。执行法官多次告知黄某某拒不交车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其依旧拒不配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将被执行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黄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各类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以维护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且以各种方法阻碍法院执行、隐匿财产,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
本案有效打击了阻碍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气焰,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下阶段,开发区法院将在打击拒执犯罪上下更大功夫,积极释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强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供稿:刑庭 蒋长永
执行局 杜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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