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语言是法律人的工具,解释是法律的技艺。法律规定层见叠出,唯有深入阅读方知灼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李广宇副主任的新作《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经问世,就受到广泛关注。作者详细记录了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和第四巡回法庭工作期间,对所办理行政案件的分析思考和探索过程,提炼出“对话式裁判”“实质性裁判”和“彻底裁判”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方法,值得认真研读、熟练掌握并运用于实践。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本著作确定为审判实践丛书的必读书目,统一为全市两级法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购买,并号召各审判业务条线结合工作实际,从阅读的不同角度,撰写读书体会。
“若想继续,只能不断思考”!今天为大家推送的是来自我院民庭法官助理徐晔桦的读后感。
“
”
我于2005年进入如东法院工作,2015年被任命为见习助理审判员,开始办理行政案件。2017年我调入南通开发区法院后至今一直与民事案件打交道,行政案件及行政诉讼在我脑海中已日渐久远。这次十一期间我有幸拜读了李广宇法官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不仅让我重新拾起了久违的行政诉讼方面的知识,也让我对目前所从事的民事审判工作及裁判文书写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这种认识和思考是我在以往日复一日的机械办案和疲于应付指标任务的日子中所从来没有过的,李广宇法官用通俗的语言和深厚的法律功底、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为我讲述了一份经典文书背后所需要的实事求是的精神、辨法析理的论证及悲天悯人的情怀。
一、关于就地办案
李广宇法官强调法官要“就地办案”,哪怕是“到塌陷区去”。他叙述了他在最高法院作为一名主审法官巡回办案的经历,其中的汪年流案,因为他到达现场,查明了汪年流曾经就该案提起过民事诉讼且败诉的情况,这让他对该案有了新的看法,后来他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中写道“由于这一利害关系问题已为生效民事判决所羁束,汪年流就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这个观点,在《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较少也较为原则的情况下,还是有一定新意的。李广宇法官认为“如果我们不来现场,不在听证会上当面锣对面鼓,也许真就不会顿悟这当中的法理了”、“而且法官去现场办案,本身就表明了认真负责的态度,当事人即使在拿到判决时也不会有太多怨言。”
民事审判更是如此,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只专注坐庭办案,不深入现场查清事实真相,是不可能把案件办好的。我曾经办理过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作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了被告公司发包的墙面粉刷工程,原告主张墙面粉刷的全部工程款,被告则认为原告仅承担了粉刷找补的部分工程,故仅认可原告所主张工程款中的三分之一。由于双方所提供的分包合同均没有对方的签字盖章,法院无法确认合同效力,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也仅是一份拍摄影印件,没有原件核实其真实性。为查清真相,我找来了当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项目经理作调查笔录,并到当地税务机关调查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抵扣情况。在查清事实之后,我内心有了确信,果断作出判决。被告收到判决后,明确表示不再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该案判决为原告追回上百万工程款,解决了其接近年关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的问题,原告激动地向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二、关于对话式裁判文书
李广宇法官在书中写道“所谓对话,首先要跟当事人对话,在一审阶段,要逐项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他强调“裁判文书最初始和最基本的任务,是要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争议作出司法裁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实体利益提供依据”,他说“下级法院的判决为什么要详尽地说明理由?一方面是说服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日后——如果案件上诉的话——说服上级法院”,并引用一位美国法官的言论“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认为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反观我们的民事判决书,要么是“极简论”,只告知当事人判决主文、判决结果,其余的事实表述及本院认为部分则一笔带过;要么是“深奥论”,法学理论说了一大堆,理论怎么推导出结果,理论与结果之间有什么关联,却根本没有说清楚,把当事人看得云里雾里,由此产生越来越多的上诉案件、导致诉讼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而李广宇法官的裁判文书中则不仅有对事实的详细叙述,更有法官调查了解的过程;不仅有法律条款的引用,更有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剖析;而判决结果则是把案件事实套入大小前提,并利用法律条文作出理性推导的过程。这样的文书能让当事人看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而要写出这样的文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深厚的法理功底,需要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也需要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日复一日的工作中慢慢地积累。
三、关于司法温度与法官情怀
黄邵花作为1700余名水利伤残民工之一,在处理其起诉辉县市政府要求提高发放抚恤金标准案件中,李广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体现了法官悲悯、体恤当事人疾苦的司法情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辉县人民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劈山凿石,筑路修渠,大搞水利工程建设,当年的建设者敢叫日月换新天的气概至今为人们所传诵”,“合议庭对这批案件进行合议时,内心也很纠结。从法律层面讲,生效的二审裁定应当得到支持,但简单地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又对伤残民工的生活境况心怀不忍……”最后该案虽然囿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但案件承办法官仍然多次去当地做协调工作,并向辉县市政府发送司法建议,最终制度性解决了1700余名水利伤残员工提高抚恤金待遇的诉权。
作为法官,总是会面临法律与人情的两难、情与理的冲突,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兼顾人情,真正促使当事人案结事了,应是一名法官始终孜孜以求的目标。对此我亦深有体会。在前不久处理的原告陆某与被告某泵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中,陆某因遭遇工伤事故与泵业公司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工伤待遇赔偿协议,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双方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去工伤基金中心申领。但随后工伤基金中心向原告发出不予支付通知书,理由是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就为原告停缴了工伤保险。原告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又撤诉,提起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述仲裁调解协议中确认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有误,事实上被告很早之前就向原告发过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且留存了相关邮寄送达的证据。基于此情况,我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和工伤基金中心的不予支付通知书,直接判决被告败诉,而是一边做双方调解工作,让被告向原告先行支付该费用,一边联系仲裁委协商就仲裁调解协议作出更正。最后该案双方达成先行支付协议之后,原告配合被告去仲裁委作了更正裁定,随后又向工伤基金中心重新申请,工伤基金最终支付了该笔费用。虽然涉案标的不大,但是这样的处理结果既保护了原告作为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切实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关于裁判文书,其实还有很多很多。最后套用本书中的一句话“经典文书来源于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也来源于法学理论的深厚积淀;来源于理性外表下的殷殷情怀,也来源于对话式文书的孜孜以求。”裁判文书之路漫漫,唯以此自勉!
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