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只要相对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可处分自己的法定权利。如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放弃权利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在相对人仍坚持放弃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给予尊重。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3年7月纳入分散五保户进行供养。2020年8月26日,王某分别向某镇政府和所在居委会提出放弃分散五保供养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了王某书写的承诺书、王某与其侄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律师见证书。但某镇政府认为王某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获取王某的房屋搬迁利益,故未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门。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获得农村五保供养是符合条件特定对象的一项基本权利,享受该供养待遇对象既要符合法定供养条件,又要尊重拟供养对象的主观意愿。行政机关在审核终止供养条件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王某确有退出五保供养的强烈意愿,某镇政府在对其放弃权利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应限制王某放弃权利。故判决责令某镇政府对王某的申请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行政机关在充分释明情形下相对人仍坚持放弃权利,且不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行政机关应给予尊重。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有人文关怀,但又不能以保障权利之名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