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因琐事纠纷,被告人聂某某一拳将被害人朱某打至轻伤。聂某某到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朱某在南通市开发区某饭店内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聂某某揪扯被害人朱某的衣领,被害人朱某掐了被告人聂某某的脖子,后被告人聂某某朝被害人朱某嘴巴打了一拳,致被害人朱某上嘴唇撕裂、两枚牙齿松动。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聂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官说法
经法院审理,南通开发区法院认为,被告聂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10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故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张万鹏
供稿:蒋长永
审核:侯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