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周某某诉某市农业农村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条所述“土地”并非仅限于宅基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正确解读法律,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张某、周某某系农村土地承包户,2012年将承包地流转给村经济合作社,合作社又将土地出租给该镇政府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宅基地用地,第三人张某某在张某和周某某承包地上建设农村住房,张某、周某某向某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查处申请。该局认为,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其查处职责应限于占用农村宅基地,对于宅基地以外的违法占地建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行为,均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故未进行调查处理。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土地”的理解应尊重立法原意,行政机关一般不得作出与字面含义不符的任意解释。条文中所指“土地”的范围,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歧义,并不仅限于宅基地。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界定应一以贯之,以体现新旧法衔接的融贯性。农村村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不论其所占土地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均应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典型意义
职权法定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通常不得错误解读法律,对授予其职权的法律作出限缩解释。法定职责既是权力,也是义务。“职责明确、依法行政”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是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