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因开发手机购物APP协助他人进行网络集资诈骗而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李某,近日被南通开发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某是一所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生,又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团队负责人,明明是“栋梁之材”的他为何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并最终落入法网?请跟随小编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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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作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技术团队负责人,明知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判刑)委托其开发的购物APP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带领技术团队设计、开发,并为该款APP提供升级和技术维护。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至6月间先后四次收取王某、张某(因犯集资诈骗罪已判刑)支付的软件开发维护费人民币40万元。后该款APP被王某、张某等人用作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共向259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达2.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亿余元。
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对张某等人集资诈骗案件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主动预交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对他人集资诈骗案件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其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并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其及所在单位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审理期间其主动预交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对此分别可予以从宽和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刑庭 陈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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