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吴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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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申请执行人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2020年8月31日,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吴某陈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只能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就拒绝接听法官电话,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020年12月14日,开发区法院对吴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其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7月26日间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存在通过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的行为。
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通知吴某后,吴某主动履行了义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吴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轻则会登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受到种种不便。被执行人一旦存在有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或者高消费、转移资产、抗拒执行等涉嫌拒执犯罪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便其主动认识到错误并主动履行,也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下一阶段,开发区法院将继续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诚信社会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陈敏辉 杜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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