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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cp     发布时间:2013/10/10 9:36:35     浏览:3009 次

最高法院公布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13-09-30 10: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先明 阅读:16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29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布了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和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等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犯罪,同时帮助司法人员提高司法能力,提醒人民群众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避免伤害。

案例1:

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一)简要案情

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琬奇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琬奇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200余人。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张琬奇无视国法,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琬奇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琬奇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2:

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一)简要案情

2010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君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南约街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官洲派出所内装了炸弹,会在15分钟后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对官洲派出所及周围进行排查。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潘君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君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案例3:

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一)简要案情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2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熊毅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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