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明知朋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偷偷“顶包”而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包庇罪的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因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而获轻判。日前,董某因犯包庇罪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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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2日下午,朱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南通往苏州方向某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在朱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8 mg/100ml血液。事发后,朱某让乘坐在副驾驶位的被告人董某顶替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董某在接受公安机关民警询问过程中,明知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提供虚假证言,帮助朱某逃避法律制裁,包庇朱某。
另查明,后民警经对方驾驶员检举以及查看监控,发现肇事车辆驾驶员并不是被告人董某,而是朱某。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综上,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稿:刑庭 陈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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