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  页 | 法院概况 | 法院快讯 | 工作动态 | 论案说法 | 廉政建设 | 法院文化 | 联系我们
首页 >  刑事

南通开发区法院公开审判一毒品案件贩毒100克男子获刑15年
作者:王志彬     发布时间:2015/8/17 11:44:27     浏览:10541 次
6月24日,我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晓波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晓波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晓波,绰号“古路”,40岁,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0日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刘晓波在南通市崇川区、通州区、开发区等地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100.08克、海洛因0.62克。另查明,公安机关在办理陈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发现被告人刘晓波有向陈某购买毒品、且有贩卖毒品和协助贩卖毒品的嫌疑。2015年1月15日晚,民警在南通开发区万和家园12幢楼的楼下将其抓获。

  我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违反国家关于禁毒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本案部分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晓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波历史上有前科和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涉案部分毒品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以及庭审中被告人刘晓波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07-2015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苏ICP备12076126号-1
地址:南通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 邮编:226001
Address:No.31 Tongfu South Road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Nantong Jiangsu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