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因伙同他人以贷款买车的方式骗取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而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贷款诈骗的被告人郝某,近日被南通开发区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考虑到郝某又曾因犯合同诈骗罪处于服刑期,遂与原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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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一)2020年3月,被告人郝某明知王某(另案处理)无购车自用意向仍将王某介绍给张某浩,后张某浩安排胡某(已判刑)到汽车销售公司询价、确定车型、贷款方案;被告人郝某联系臧某(已判刑)为王某购车垫付首付款、并收购该车,安排张某(已判刑)陪同王某、张某某(已判刑)、臧某前往南通与胡某等人碰头,并负责联络。
3月24日,胡某、张某某和王某到南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王某的名义购车,并引导王某虚构工作单位、工资收入等信息,与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获取该公司贷款人民币14万元,提走2019款帕萨特330TSI豪华版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3月25日,该车被臧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上牌并转卖。
(二)2020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郝某明知刘某无购车自用意向仍将刘某介绍给张某浩,后张某浩安排胡某到汽车销售公司询价、确定车型、贷款方案,被告人郝某联系张某为刘某购车垫付首付款。2020年3月27日,胡某带刘某等人到江苏某车业有限公司,以刘某的名义购买2020款途观L330TSI自动两驱豪华版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并引导刘某虚构工作单位、工资收入等信息,与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申请购车贷款15万元。因江苏某车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有诈骗嫌疑而未骗得钱款,亦未能提车。
另查明,2020年3月29日,南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郝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至石家庄市某区公安局,并由该局民警通知被告人郝某到案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人民币14万元被司法机关追回并发还给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郝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考虑到郝某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供稿:刑庭 蒋长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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