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语言是法律人的工具,解释是法律的技艺。法律规定层见叠出,唯有深入阅读方知灼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李广宇副主任的新作《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经问世,就受到广泛关注。作者详细记录了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和第四巡回法庭工作期间,对所办理行政案件的分析思考和探索过程,提炼出“对话式裁判”“实质性裁判”和“彻底裁判”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方法,值得认真研读、熟练掌握并运用于实践。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本著作确定为审判实践丛书的必读书目,统一为全市两级法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购买,并号召各审判业务条线结合工作实际,从阅读的不同角度,撰写读书体会。
“若想继续,只能不断思考”!今天为大家推送的是来自我院行政庭员额法官潘雄博的读后感。
“
”
读书如遇人,“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刚巧赶上了”。我接触行政审判的时间还很短,其中很多法律概念、关系、方法自觉尚不得要领,因此需要来一场“迫切”的“自我革命”。而随着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深入,未来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不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压力和要求也随之“水涨船高”。就在我一筹莫展,彷徨无助时,李广宇法官出版了新书《裁判是怎样写成的》。自然,书一经收悉,便如获至宝。
青灯黄卷,掩卷沉思。回想刚投身行政审判工作时,虽激情万丈,却如初习游泳,不识水性,一入水便手足无措。虽脱胎于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却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思维理念。纵横交错的部门法规,纷繁复杂的专业术语,让我扑腾几下呛了好几口水。本书可谓作者数十年裁判行政案件、写作行政专著的集大成。在此之前,作者结合所撰写的裁判文书,分别出版了《理性诉权观与实质法治主义》《诉讼类型化与诉的利益》《司法的温度与界限》三部曲,而《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在我看来恰是这些著作的凝练。行政诉讼和裁判文书写作的各个方面,犹如不可移动的木偶,被作者用“引线”穿插在一起,活跃于纸上,成为一个体系,在我面前慢慢显现。又犹如一幅泼墨山水画,泼墨挥毫,随意挥洒,作者一摇笔间,“奇峰峭壁”“危峦平坡”“烟岚飞霭”就一齐跑在手腕下;细酌之,又画理严明、浑然一体,山奇水险、宛若神工、引人入胜。大道至简,不外乎是。正是《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引领我迈入行政诉讼之门。
《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书如其名,开宗明义讲裁判文书制作,但其实包罗万象。作者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和阅读体会,将行政诉讼的结构、理念、方法、技巧,置于个案裁判时的难题和疑点之上,形成“为何这样裁判”的背景理由,再加上平和的语言,更易于理解和记忆,易于让人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就宛如被打通了“任督二脉”。一本经典之作,必是体系之作,心血之作。一本法律书籍,能够让读者任意翻开其中的一页,都迅速地进入阅读状态,乃至沉浸式阅读,可见作者功力非凡。正如书中所言,法官眼中当没有“琐细纠纷”“平常案件”。作者从众多的所谓“普通案件”入手,经过深挖后,让每一案件都涌出甘怡的泉水,滋养了行政诉讼这块广袤天地。通读本书,就如翻开一张地图,整个行政诉讼的体系结构在心中渐渐形成,“当事人适格”“诉讼类型”“既判力”“合法性审查”……都有其自己的位置,可以按图索骥;但如细致察看“地图”的某一个“角落”,每一理论亦自成体系,如枝叶般伸展,思维方法、理论体系跃然纸上、清晰可见。
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而无论是强调诉的利益,强调理性诉权观,还是强调诉讼类型化,强调实质法治主义,亦或强调对话式裁判,情境式裁判,有温度的裁判,其关乎的是最为重要的法适用价值,关乎的是解决好个案背后的争议。争议如何解决,有其方法。一为调查法,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所以作者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亲自查阅案卷、亲自询问、亲自巡回,既查明案件形成的背景和事实真相,也查明原告的生活境况,为什么跟政府“过不去”要“打官司”,需要法院在法律上给予什么样的帮助。二为研究法,法律作为专门知识,行政诉讼作为对行政专门判断的复审程序,有其知识体系乃至知识门槛,法官在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以后,需要在法律上给当事人一个明白且妥当的说法,非借助专业的论证说理不可。因此,需要熟稔起诉条件理论、合法性审查理论、裁判方式理论等等。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知道法律为何这般规定的原因和道理,知道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和选择。三为对话法,在某种意义上,裁判是社会信息沟通的一种方式。但如强调信息沟通的有效性,就需要关注“谁在说”“说什么”“怎么说”“谁在听”这几个要素。裁判不是法官自己跟自己说理,也不是任意地告知当事人裁判结果,而是要诉说“为何这样裁判”“何以达到这一裁判”的理由,告诉当事人对与错、是与非、合法与非法、正当与失当的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法官不能有锚定心理,不能认为“我们都正确是因为我们说了算”,而是要反过来,努力追求“我们说了算是因为我们都正确”,以这样的一种对话态度和方式,与当事人双向交往和沟通。
解决行政争议,需要追求的是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就此而言,初审法院和上级法院,所欲获得的办案效果虽然一致,但立足点有所不同。就我所在的基层法院而言,其职能定位当立足于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争议。较之于复审法院(上级法院)更多关注上下级法院间裁判观点一致、法律适用的统一,因而更多关注裁判的秩序和面向未来的预测预警功能,初审法院(基层法院)则首先要考虑把案件解决掉和解决好,需要更多考虑的是诉讼的形成原因,案件的事实细节,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有无他人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个案的正义当以何种方式更为妥当的实现等,相对微观也更为琐细的法治问题。这也与初审法院本身就处在基层社会网络之中,距离案件争议发生的时空更近,基层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更多保持着熟人社会的联系等,有共通之处。因此作者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初审法官,不仅要就地办案,还要了解和掌握所办理案件涉及的民情民意,并善于利用当地社会网络中的人和事,说服和妥善的解决纠纷,要做到“即使那些法律问题略微有些玄奥,但我们来到现场办案,本身就表明了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信他在拿到这个充分说理的裁判时也不会有太多怨言。这个案件最终没有推翻原审判决,是基于实质法治主义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只有解决纠纷,才能够体现基层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行政诉讼功能,才能为上级法院更为宏观的实现行政管理秩序统一奠定坚实基础。
“不知何时,我们的裁判文书沦为了不忍卒读的新八股。究其根本,是不会说话,不会说人话,不敢说人话。”书读到此处,我不禁心生愧疚,果如作者所言,自己所办理的案件,竟似要堕入“新八股”的泥潭。我国的行政审判尚未到不惑之年,也远没有做到胜败皆服,她需要的是我们这一代人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开疆拓土。书的最后,引用了卡多佐的一段结束语:“我知道,当火炬在你们手中时,那火焰将格外辉煌。”愿我们是接过火炬之人,心之所向,身亦往之,火炬之光,辉煌传承。
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