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案件都是生动的普法教材,每一个办案过程都有精彩的法治故事。一直以来,开发区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推动作用,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法律法典真正从纸面走入百姓生活。本栏目通过“小案情”讲述“大道理”,在司法案例中探寻人性的微光,将开发区法院的“富矿”深入挖掘,整理收集,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地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
近日,省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南通开发区法院民庭员额法官李佼童报送的《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担责》入选。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人力公司将韩某派遣至某机械公司工作。人力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员工遭受工伤,由人力公司承担责任,与机械公司无关。人力公司未为韩某缴纳工伤保险。韩某于2020年4月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后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人力公司与机械公司认为,两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工伤认定书对人力公司所做出的认定对机械公司无约束力。劳动仲裁裁决后,人力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人力公司未为韩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向韩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机械公司在用工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韩某受伤,对韩某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与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人力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员工遭受工伤由人力公司承担,该约定对韩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判决人力公司与机械公司对韩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对派遣用工风险认识不足,未能审慎选择派遣单位,以致于成为派遣单位不规范经营的连带责任方。本案提示用工单位,应当定期查验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等用人单位基本义务履行情况,共同推动劳务派遣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
该批案例的争选,涉及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制定及用工自主权的正确行使、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与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展现了开发区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发展的力度和温度,有助于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企业依法规范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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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政治部 张万鹏
供稿:民庭 程嘉
审核:政治部 侯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