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如皋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讼争的行政行为主动予以纠正,对当事人受损的权益全面进行赔偿,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蒋某位于如皋市的一处房屋被如皋市某街道办事处强制予以拆除。蒋某事先并未将房屋自动交付,且拆除时蒋某不在家中,生活物品等均被掩埋。诉讼中,该街道办事处及时与蒋某就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及房屋安置等达成一揽子协议,蒋某遂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和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蒋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原、被告之间就房屋补偿及安置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实质化解了案涉争议,蒋某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者不合法的情形的,行政机关不能机械等待司法裁判,这样往往会错失化解行政争议的最佳时机,甚至会加剧矛盾,其效果远远不如行政机关在源头上进行自我纠正。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无论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根据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切实推进该项工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