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语言是法律人的工具,解释是法律的技艺。法律规定层见叠出,唯有深入阅读方知灼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李广宇副主任的新作《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经问世,就受到广泛关注。作者详细记录了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和第四巡回法庭工作期间,对所办理行政案件的分析思考和探索过程,提炼出“对话式裁判”“实质性裁判”和“彻底裁判”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方法,值得认真研读、熟练掌握并运用于实践。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本著作确定为审判实践丛书的必读书目,统一为全市两级法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购买,并号召各审判业务条线结合工作实际,从阅读的不同角度,撰写读书体会。
“若想继续,只能不断思考”!今天为大家推送的是来自我院民庭法官助理黄晓莉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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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过程的重要环节,不仅是审判成果的重要展示,也有助于发挥审判的辐射作用,甚至有可能填补法律的空白,推动法治的进步。写作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既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需要丰富的审判经验累积。李广宇法官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中,积极探索对话式裁判文书的写作,以第一人称的视角,向我们展示了其在审判实践中撰写裁判文书的心路历程。全书引经据典,无论是古今中外的经典案例,还是法学大家的名言警句,李法官都信手拈来。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撩起了裁判文书撰写的神秘面纱,值得法律人细细研读,久久回味。文字的背后,是他对公正的追求,对人文的关怀,对文学的挚爱,对法治的信仰,是一名法律人的情怀。
哲学家培根曾说:“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法律人的情怀,大抵如此。体现在裁判文书上,既要逻辑缜密,说理透彻,又要体现司法的温度。
裁判文书最重要的就是说理,说理到底说的是什么理?首先是事理。“裁判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所以,把事实表述好,把事理说明白,是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础。”叙述案件事实要尽可能简洁,但这并不代表叙事不生动,对于案情脉络要牢牢把握,不能遗漏任何一个与案件认定有关的细节。“即使是诉讼过程的叙述,也有个用心不用心的问题。用心了,读起来省时省力、一清二楚;……”这就要求法官在写作裁判文书时,紧扣双方诉辩意见,认真细致查明案情,准确把握认定证据,最后用朴素的语言言简意赅表述案情,并结合具体案情,阐明道理,此谓说事理。
其次是法理。“释明法理,这是每一个法官都逃避不了的工作,也是每一个法官都要掌握的技能。”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我们最多的是援引法律,然而,也仅限于此。援引的方式刻板而冰冷,再把案件事实套用进去,直接就得出结论了。固有的理念就是觉得法律已经说得很明白了,不需要再过多加以阐释。其实,这种刻板思维万万要不得。也许,对于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这样所谓说理也没多大问题,但是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会给人留下没有说理的印象。因此,引律入题,准法析理,显得尤为重要,此谓说法理。说到这里,李广宇法官告诉我们,“多说几句,可以令人‘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不仅可以打消当事人的误解,抑且具有教谕功能。”
那么,“多说几句”,到底怎么说呢?对话式裁判,则是我阅读本书时最大的收获。“所谓‘对话’,首先要跟当事人对话。”联系到实践,就是要逐项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意见,准确归纳争议焦点,详尽说明裁判理由,说服当事人,说服上级法院。“还要跟下级法院对话,通过对话,讲明白错在哪里,就是在发挥对下指导功能,并能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和标准。”“最后是要跟社会公众对话。”一份裁判文书,就是一面镜子,反映了法官对于个案的审判思路,也是一个绝佳的普法平台,有助于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见微知著,以无数的个案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不断向前迈进。读到此,谁又能说法律人的情怀不伟大呢?
在严肃说理的同时,也要有司法的温度,此谓法理情相协调。李法官在书中引用了卡多佐的话:“不管法律规范表现得多么严格,实际上并没有失去悲天悯人的品质。”法律人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还要有一颗正直矜恤之心,这也与我国自古以来的文化一脉相承。在严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是法律人的价值取向。
康德说:“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法律人的情怀,如星空般寥廓而深邃,如道德般庄严而圣洁,值得我们用一生追求并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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