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某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非公房承租人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居住权利,在房屋搬迁时应得到适当的保障,如当事人拒不接受补偿权益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存相关权益。
基本案情
80年代某油厂基于其职工陆某无房居住,安排两间住房供陆某及其家人使用,原告系陆某的妻子,1995年陆某去世,原告仍居住该房至2006年,后搬至子女住处,案涉两间住房空置至今。被告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因原告提供无房证明,被告愿意按照租房标准进行补偿。原告不服,请求判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并给予安置补偿。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对案涉房屋拥有合法产权,且拆除时原告屋内物品系废弃物品,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鉴于原告无房的现状,被告参照某镇当地一般的租房标准补偿原告,并一次性提存了相应租金补偿,保障了原告的居住权益。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非公房承租人,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居住地无商品房和农村住宅的实际情况下,应参照当地一般租房标准给予一定补偿。如当事人拒不接受,行政机关采用提存方式予以合理补偿的,应当认定行政机关已尽到保障当事人居住权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