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案件都是生动的普法教材,每一个办案过程都有精彩的法治故事。一直以来,开发区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推动作用,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法律法典真正从纸面走入百姓生活。本栏目通过“小案情”讲述“大道理”,在司法案例中探寻人性的微光,将开发区法院的“富矿”深入挖掘,整理收集,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地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
近年来,名牌球鞋在学生市场上极为火爆。2020年5月,被告人小武(化名)、小王(化名,未成年人)发现大多数学生在购买名牌球鞋时,为了多方比较获取最低价格,常常通过微信代购、小程序等方式购买。“聪明”的小武、小王看到了其中的“商机”。
5月4日,小武使用小王购买的微信号,虚构出售耐克“dunk”球鞋的事实与被害人小懿(化名)聊天,后通过小王的支付宝二维码骗取被害人小懿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600元,二人未给被害人小懿寄送球鞋。
接下来的5月至7月间,小武、小王二人共谋,通过购买他人的微信号、“共鞋SNEAKER”小程序等方式,编造出售球鞋的虚假信息,采取收取货款不发货的方式实施诈骗4起,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9961元。
本院认为,小武、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小武实施前三节犯罪时、被告人小王实施全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小武、小王均在南通长大,与其父母一起生活,均系南通某大学学生,因法制观念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法庭提醒被告人在今后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热爱劳动,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小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两被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政治部 张万鹏
供稿:刑庭 蒋长永
审核:政治部 侯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