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1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保险公司转账16万元,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包含案外人陆某在内的146名员工进行记名投保。5月22日上午10时,陆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原告与其家属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合计80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80万元。
被告辩称,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了提示义务,原告雇员陆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已经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被告已就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故免责条款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十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友情提醒
现代社会大多数人都明白无证驾驶的危险,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自认为胆大心细,不把他人的劝告放在眼里,直到真正面临事故发生才追悔莫及。
具体到本案,陆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丧失了宝贵的生命。案中A公司,由于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无证驾驶害人害己,只有接受了正确正规的培训,才是真正对自己和对他人负责。
(供稿:民庭 曹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