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因持刀胁迫执行公务人员妨害执法而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主动道歉,取得被害人及执法机关的谅解,而获轻判。日前,胡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犯罪事实
2021年6月30日下午,南通开发区某街道综合执法中队队员顾某带领协管员虞某等人在辖区依法执行公务,在处理胡某某经营的饭店门前桌椅乱摆的问题时,被告人胡某某拒不配合。胡某某在明知对方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担忧因此影响饭店生意,遂铤而走险手持菜刀架在被害人虞某脖子上,胁迫执法队停止执法,致使被害人虞某脖子被轻微划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出警将胡某某控制并刑拘,胡某某在刑拘期间认真反思,取保后立即向被害人登门致歉,争取到被害人虞某和所在执法机关的谅解。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明知对方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拒不配合,持刀架在执法人员脖子上胁迫执法队停止执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争取被害人及所属单位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监管条件,法院据此对胡某某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配合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对抗执法不仅是对执行公务人员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法律对于暴力抗法的行为是“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最终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浪微博|南通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