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因酒后耍酒疯无故踢坏他人车门而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崔某,在案发后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积极赔偿他人损失,而获轻判。日前,崔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犯罪事实
2021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崔某酒后在南通开发区某地下车库,无故将被害人展某停放于此的丰田牌汽车车门踢坏,导致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000余元。事发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3月27日将被告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到案后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供稿:刑庭 蒋长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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