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代履行一般不适用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不加区分地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实施代履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基本案情
2011年,邓某未经规划审批在某镇公路旁搭建彩钢棚结构亭棚一座。2020年4月,某市因创建文明城市需要对亭棚予以整治,因案涉亭棚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该市城管局相继向邓某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因邓某未自动拆除,该市城市管理局随后向邓某作出《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履行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催告书》。7月30日,该局组织人员将案涉亭棚予以拆除。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代履行属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之一,仅适用于保障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领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对标的物具有“破坏性”的行为不得适用代履行,行政机关也不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取得代履行的法定职权。被告适用代履行实施强制拆除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应确认违法。
典型意义
控违、拆违整治活动中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得随意突破,更不得选择性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代履行实施强拆。倘若行政机关不加区分地实施代履行,将会导致第四十四条所确立的特别规则被架空,立法目的被抛弃,严重违反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