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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捡到一本证号为341222********5592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虑到自己没有驾照,于是将该驾驶证照片更换为朱某某本人的照片。
2020年11月12日,朱某某携带该变造的驾驶证,醉酒后驾车携副驾董某途经沈海高速公路南通往苏州方向1198公里300米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客车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事故后,朱某某意识到自己没有驾驶证同时属于醉酒驾车,便指使副驾董某“狸猫换太子”——顶替事故责任,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不料,被民警当场发现。经鉴定,在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8 mg/100ml血液。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变造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和危险驾驶罪,均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指使他人顶替其承担事故责任,均应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涉案公安机关扣押的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没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编辑:张万鹏
图文:张万鹏
审核:侯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