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开启了家庭教育正式走上法治轨道,中国全面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近日,开发区法院再次依法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道德品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等方面的培养、引导和关心,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全面健康成长。这也是开发区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首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告施某与被告柏某系夫妻,分别来自东台市和大丰市。两人于2013年相识,2014年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他们来到南通组建家庭后,分别购置了轿车、商品房,理应是幸福快乐的一家三口。2021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原告母亲从老家来通协助抚养外孙女后,双方矛盾逐渐加深。2021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房居住,原告和女儿、原告的母亲三人共同居住于主卧,被告居住于次卧。2021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疏于交流,缺乏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的关心与重视,孩子有点手足无措,变得胆小害怕。原告于今年4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一年多走进婚姻,生下女儿,购车买房并定居,应该加倍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如果缺少交流,消极回避问题,则容易让感情出现裂痕。希望双方能多考虑未成年子女需要完整的家庭环境,多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使生活氛围和谐融洽,成为受人羡慕的好家庭。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南通市开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原被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6月28日,民庭庭长施永华结合心理学中“儿童创伤对人的一生的影响”、“心理安全感的重要性”以及监护人家庭教育自我成长、自我学习的重要性等方面对原被告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指导工作,督促原被告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互相协助,理性沟通,争取重归于好,切实承担起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给孩子充分的安全感,还孩子一个幸福快乐的童年。
指导结束后,原被告均表示,爱护孩子,不伤害孩子是他们的共同目的,回去后会好好思考如何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编辑:政治部 张万鹏
供稿:民庭 施永华
审核:政治部 侯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