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案件都是生动的普法教材,每一个办案过程都有精彩的法治故事。一直以来,开发区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推动作用,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法律法典真正从纸面走入百姓生活。本栏目通过“小案情”讲述“大道理”,在司法案例中探寻人性的微光,将开发区法院的“富矿”深入挖掘,整理收集,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地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
张某平时经营画廊做倒卖字画的生意,无意间了解到南通画家朱某(被害人)的画作风格独特,有销售市场,便想从朱某处低价购画赚取差价。考虑到自己的口才不好,他便联系了刘某,再由刘某联系能说会道的杨某某、钟某过来帮忙,四人共谋前往被害人朱某画室。
2021年6月4日晚,张某安排杨某某、钟某进入画室向被害人朱某购买画作,若价格不能谈妥就伺机盗窃,张某和刘某在画室外等候接应。随后,杨某某、钟某二人发现价格远超张某的预估范围,遂趁朱某不备将4幅画作挪至画室的卫生间及大门口附近,由刘某潜入将画作偷走。几天后,当朱某整理参展作品时发现自己的画作被盗,遂报警。
经鉴定,被盗四幅画作均为被害人朱某本人所作,价值人民币108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杨某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些人认为贪点“小便宜”,“弄”点小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即使被发现了,也可以协商了事。实际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通过不法途径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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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万鹏
图文:张万鹏
审核:侯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