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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1日,被害人顾某某发现其停放在世家花园楼下的福克斯轿车的两个后轮胎被扎坏同时两面油漆受到人为剐蹭,遂报警至开发区竹行派出所。同日,被害人汤某某亦至竹行派出所报案,称其车辆右前翼子板、副驾驶车门、右后车门、主驾驶车门等不同部位均有划痕,并向派出所提供视频线索。经调查视频监控录像,办案人员迅速锁定被告人范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日在开发区竹行街道某公司将其抓获。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经依法审查,其交代曾于2021年3月至8月,因被害人车辆停放不当,心中产生怨恨,为发泄心中不满,多次在世家花园36幢楼道门前,使用钥匙划损汤某某等7名被害人的汽车油漆并采用放置钉子在轮胎下方的方式损坏被害人顾某某汽车轮胎。经鉴定,涉案车辆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126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编辑:政治部 张万鹏
图文:政治部 张万鹏
审核:政治部 侯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