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徐婷
嘉宾 南通开发区法院刑庭庭长 陈敏辉
【案件介绍】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沈某、王某、叶某某共谋成立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张某某成立公司后,聘请沈某、王某、叶某某、孙某某担任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未取得金融交易资质、明知公司运营模式不可持续及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必然崩盘的情况下,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委托科技公司开发自己公司名品APP作为吸金平台,通过微信群及举办领袖峰会、演唱会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吸收会员入金参与商品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并雇佣操盘手控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以许诺高额回报的形式共向浙江、江苏等地的2602个会员账户非法集资共计2.7亿元,非法吸纳的资金进入被控制账户后,张某某采取后账还前账的方式维持资金运转,其中1.77亿元用于兑付会员本金及利润;其他集资款被张某某用于购买商品道具、支付代理商的佣金、公司日常运作、虚假宣传及个人挥霍消费等用途。至案发前共计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1.07亿元。
在该非法集资案件共同犯罪中,张某某与沈某、王某、叶某某、孙某某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虽在非法吸收公众层面系共同犯罪,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的仅认定为张某某一人。最终本院认定为张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沈某等四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经过审理,根据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和损失金额,按照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关规定,再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量刑情节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我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沈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上述案件是一起通过设立公司,委托科技公司开发APP作为吸金平台,虚构实力,开办演唱会、虚假宣传,以高利为诱惑吸引投资人参与的非法集资案例。实际非法集资活动因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一)四种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三)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进行修订后,将第一款中相对确定的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刑,新设了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刑,并增设了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从宽处罚规定。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经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进行修订后,将对基本犯的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由“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删除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罚规定,并在第二款增设了单位犯本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处罚原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条中)。
上述案件中,因发生于《刑法修(十一)》之前,故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均适用本次修正前即1997年修订的刑法。
【如何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如何进行防范】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等”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等。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3)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4)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最后警示】
1.每个非法集资案件就像个资金亏空的大“坑”,参加人数或次数越多,“坑”就会被挖得越大、越深,一旦发现涉案嫌疑,一定要及时报告,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导致损失扩大。
2.非法集资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案件亏空严重,资金清偿率普遍低,同时处置难度大,许多集资参与者血本无归,其中不少人被卷走的是血汗钱、养老钱,不仅严重影响当前生活,也为未来留下了隐患。
3.非法集资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由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也就是在处理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时,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财产后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因此忠告大家千万注意,时该保持清醒头脑,理性看待高额回报,切勿轻举忘动,不抱侥幸心理,发现问题及时举报投诉。
(来源:徐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