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一起因协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而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李某,因在案发后主动退赔挽回被害单位全部损失,而获轻判。日前,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1日,南通某公司财务出纳周某被他人加好友后拉进QQ群,后对方冒充其公司总经理,以合同付款为由,通过QQ聊天骗取该财务出纳分多次向对方指令的多个银行卡账户转账,致该公司被骗8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明知对方是犯罪所得,但在上家以给1.5%的报酬情况下,铤而走险,为上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其中赃款20万元,其从中获利3000元。案发后,为挽回被害单位损失,李某在家人帮助下主动退赔了涉案的20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李某少量获利,但到案后主动全部退赔,积极挽回被害单位损失,结合其自愿认罪,以及本案有别于上游犯罪性质,法院据此对李某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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