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群众、各类企业都对“老赖行为”深恶痛绝,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难”问题,为此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形成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行为。今天我们一起了解“拒执罪”的相关犯罪构成。
本期作者
蒋长永
刑事审判庭
副庭长
杜谅
执行局
书记员
【法条指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都可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很多人和企业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拒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第二,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
关于有能力执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2)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
(3)有执行能力,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
“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时间起算一般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自判决、裁定生效至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案审理期间,行为人在任何时间点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能力的,均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非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但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并非只有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才构罪。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泰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人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因此,应从以下两方面对该条款进行理解:一是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二是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设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意就是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打击、制裁各种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其解决的是执行难问题。所谓民事履行能力,亦称执行能力,是指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所具备的实际履行条件,对于客观上确无资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称之为执行不能,该种情形不应落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且辩解其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经查发现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检索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
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为阻却执行,律师参与伪造证据并担任虚假代理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
被告人张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帮助案外人邵某取得已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张某伙同邵某等人虚构以房抵债协议,以此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中止执行被查封的房产。
在另案中,张某为邓某等人出谋划策,捏造实际出借款项事实,申请仲裁,取得仲裁文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某房地产公司被强制执行220余万元。上述两案中,律师张某及邓某、邵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灌云法院对张某、邓某、邵某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中转移财产,依法追究拒执不手软
王某与潘某因合伙协议纠纷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潘某自知可能败诉,担心案件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被法院追责,在审理期间就将自己的定期存款70万元提取出来,次日转移至他人名下,认为这样即使自己败诉不履行也高枕无忧。此后,永嘉法院判决潘某支付王某8.5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潘某仍然继续隐匿财产,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将上述钱款用于履行义务。在执行人员调取被执行人潘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时,一笔大额转账浮出水面。法院将被执行人潘某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永嘉法院。
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编辑:政治部 张万鹏
供稿:刑庭 蒋长永、执行局 杜谅
审核:政治部 侯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