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因多次容留他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而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容留卖淫罪的被告人林某(某足浴会所经营者),在案发后因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而获轻判。日前,林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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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1日至9月3日间,被告人林某伙同翁某(已判刑)容留唐某、翁某某、高某某,在某足浴会所向客人从事卖淫活动共计一百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二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某足浴会所当场查获唐某等人从事的卖淫活动。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林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判刑的翁某已退出本案全部违法所得。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350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预缴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从宽和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刑庭 蒋长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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