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某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旨
申请人未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视为未提出有效申请,由申请人承担不规范的申请所引起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2日,原告王某某向被告某镇政府下属部门拆迁指挥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为该镇党委副书记,被告未作答复。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收到本院诉讼材料后获悉案涉申请并作出答复一份。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要件,即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如何提出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下属负责拆迁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收件人为某位领导个人,不能认定其已经提交了一份有效申请。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通常有申请人向地方党委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邮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在流转信件时未能将申请流转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从而产生争议。《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行归口办理,规范申请行为,既是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便于申请人依法、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制度保障,也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开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