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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发布十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作者:chenp     发布时间:2013/10/10 9:37:41     浏览:3288 次

南通中院发布十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2013-08-28 10:16 来源:南通网 作者:吕 敏 陆炜炜 阅读:100 打印

今天,南通中院发布2010年至2013年十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从2010年起,南通全市法院新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43194件,在各类民事案件中稳居榜首。其中有十类案件比较典型,主要集中在单方鉴定的效力、农村城镇标准的选择、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侵权责任的划定、“本车人员”与第三人的区分以及道交损害赔偿损失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同时主张等方面。这些问题广大市民在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因此,本网今天将十大案例予以刊发。

1、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有效吗?

2012年6月,宋某驾车与施某发生碰撞,致施某受伤,交警认定宋某承担全部责任。六个月后,施某单方委托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启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施某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单方鉴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对于受害人单方委托形成的伤残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满足伤后六个月的时间条件,鉴定手段并无明显瑕疵,鉴定依据充分,法院一般予以采信,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一般不予支持。

2、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时,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2011年1月,郁某驾车与李某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擦,致郁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作出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道交事故证明。启东法院结合车辆勘察结果、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等,认定郁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郁某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其应当在无责限额内赔偿,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在审理时可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结论、车辆检测状况等因素,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要求只在无责限额内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车上货物飘洒造成其他车辆相碰撞,属于交通事故

2010年7月,李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陈某货车上遗洒、飘散在路面时侧滑,与闫某所驾重型车辆右前部碰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遗洒、飘散载运物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李某、闫某、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崇川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驾车辆在事故时虽已离开现场,但造成案涉事故的丙烯酸材料确系该车辆遗洒、飘散,车辆承保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并不限于碰撞事故,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虽不在事故现场,但该车辆的不当驾驶行为系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即驾驶人在驾驶、使用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4S店调试发生事故,不属交通事故

2011年11月,4S店工作人员仲某在装潢汽车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将车子发动,因未拉手制动且未挂空档,车辆瞬间朝前方的陈某冲去,致陈某受伤。交警和派出所均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海安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陈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认为以通行为目的驾驶车辆是交通事故的应有内涵,而在车辆设备调试过程中的意外移动致人伤害,应属一般侵权纠纷,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5、车主在车外受伤,是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吗?

2010年10月,秦某倒车入库时操作不当,碰伤其父张某。交警认定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轿车系张某所有。海门法院认为,张某虽是机动车投保人,但事故发生时,其在机动车外受伤,不属车上人员,依法应属交强险赔偿对象,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1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认为投保人属于车上人员不应赔偿,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在机动车投保人与实际驾驶人出现分离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方能具体确定,而此时处于车外的投保人即成为第三人。在驾驶人造成车外的投保人损害时,由于驾驶人此时为被保险人,因此交强险应予赔偿。

6、主张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范围,谁来举证?

2011年11月,王某驾车撞伤横过马路的吴某,致使吴某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通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吴某19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商业险合同明确约定按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吴某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商业险合同中关于按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保险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证明其就该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且要举证证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非医保医疗项目清单、对应的医保范围内费用标准以及医保相关规范性文件,否则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按医保标准审核医疗费用的诉求难以支持。

7、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2012年9月,郁某驾车碰伤许某,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医疗费计7万余元。交警认定郁某、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许某生前已连续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判决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许某近亲属54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许某系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应当使用农村标准,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⑴因实行户籍制度改革而无法确定是否为农业户口的;⑵虽是农业户口,但其承包地被国家征用的;⑶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生活居住、学习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⑷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并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8、学生虽为农村户口,却适用城镇标准

2010年10月,崔某驾车与顾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顾某车上驮带的孙女韩某跌倒受伤,经鉴定,韩某伤残程度为十级。海安法院认为,受害人韩某虽为农村户口,但系在校学生,其生活、学习等费用均与城镇消费水平相当,遂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韩某5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适用农村标准,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农村户口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作为纯消费人群,无论其身处农村还是城镇,在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学生差距不大,根据公平和利益原则,法院一般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9、伤残后有剩余劳动能力,仍可主张误工费

2009年8月,王某驾车撞伤步行穿越马路的林某。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后经鉴定,林某二次手术时所需误工时间为三个月。在其他损失得到赔偿后,林某专门就二次手术造成的误工费提起诉讼。海门法院认为,林某构成十级伤残仅丧失10%的劳动能力,对剩余的劳动能力主张误工费于法有据,遂在扣除已得到的10%劳动能力的经济赔偿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9千余元。保险公司认为,伤残后不应再支持误工费,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受害人虽已评定伤残并获赔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仅是对其与伤残等级相对应的劳动能力的减损部分作了补偿,而对于其在因二次手术发生的误工期间内剩余劳动能力所对应的劳动价值未作赔偿,保险公司就差额部分仍应予以赔偿。

10、工伤保险待遇与道交损害赔偿可同时主张

2012年2月,陈某驾车撞伤孙某,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其中因自己投保人寿险,由平安人寿理赔支付10000元医疗费。崇川法院判决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孙某7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认为应当扣除平安人寿已经支付的10000元,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受害人通过职工工伤保险或其自行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正当途径获赔部分人身损失的,由于此赔偿权利与侵权损害赔偿权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并不能以此免除侵权人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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