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因伪造驾照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被告人袁某,在案发后因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而获轻判。日前,袁某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被告人袁某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本姓名为“袁某”、贴有其本人照片等身份信息的驾驶证。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袁某持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处理该事故过程中,被告人袁某向民警提供了该伪造的驾驶证,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伪造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袁某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审理期间主动预交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分别予以从宽和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刑庭 陈敏辉)
新浪微博|南通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