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  页 | 法院概况 | 法院快讯 | 工作动态 | 论案说法 | 廉政建设 | 法院文化 | 联系我们
首页 >  执行

侵权补充责任的执行与追偿
    信息来源:ntsp14.5 作者:zhouxjlih     发布时间:2015/1/23 10:33:52     浏览:9336 次

侵权补充责任的三种情形:

一是第三人侵权,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在未在能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

依据:2003人损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补充责任承担人可追偿。但侵权法37条未规定可追偿。

二是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损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

依据:侵权法第40条。

三是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已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

依据:侵权法第34条。

整理 陈鹏

 

 
 
2007-2015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苏ICP备12076126号-1
地址:南通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 邮编:226001
Address:No.31 Tongfu South Road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Nantong Jiangsu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