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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杨磊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9 15:29:09     浏览:3104 次

关于拟对罪犯杨磊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杨磊,男,1985 10 15 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5101515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南通市苏锡通园区龙吟公寓2C-405 室(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东路22 号)。

20231030日,罪犯杨磊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罪犯杨磊在被送交南通市看守所入所体检时,发现其患有肝硬化、肝腹水等疾病未能羁押。其本人亦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杨磊组织医学条件审核,并出具意见书,结论为杨磊医学诊断为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伴少量腹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该院回函同意对罪犯杨磊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目前确患有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伴少量腹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拟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411日前将异议意见反映到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1229日至202411日止。

受理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联系人:蒋长永 电话0513-85986219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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